预算/决算
公告(东洲区财政局)
浏览:33491次'时间:2017年8月3日
      现将《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予以公告,并对执收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1.严禁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2.已取消项目的未使用票据一律收回,单一收费项目的票据领用证要收回,还登记有其他收费项目的票据领用证,需到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减项;
    3.对在已经公布取消项目时点后,仍违规收费的进行重点核查,如有此情况要先行退费处理,然后视违规情节向有关部门通报;
    4.取消项目配置"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专线的,要办理撤线;
    5.如后续发生追缴欠费确实需要使用财政票据的,由财政局负责统一办理.
附件:
《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