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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东洲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件号:东政办发〔2019〕30号    成文日期:2019-6-28
文件正文  
东政办发〔2019〕30号
 

东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东洲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8〕47号),统筹机构改革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情况,根据《关于调整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公布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评审事项清单的通知》(辽商改发〔2019〕1号),依据《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结合我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机构职责情况,经区政府同意,调整《东洲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今后,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涉及《东洲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调整意见,按照程序更新发布。

2018年8月23日下发的《东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洲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8〕47号)同时废止。

附件:抚顺市东洲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xls


 
 
 
 
 

东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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