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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区消防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
文件号:东政办发〔2024〕20号    成文日期:2024-12-20 21:10:51
文件正文  
东政办发〔2024〕20号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辽宁省公安厅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辽公通(2023)17)、《抚顺市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的指导标准》(抚公传发(2017)79),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消防监督管理范围进行重新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管理范围。按照东洲区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抚顺市东洲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规定的列管单位范围。

二、各基层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范围。按照东洲九小场所界定标准》规定的列管单位范围,同时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监督管理范围。按照东洲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单位界定标准》规定的列管单位范围,对辖区内不属于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基层派出所监督管理的单位,以及无物业的小区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对各自监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并提供单位台账明细,配合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消防救援大队、各基层派出所划分监管范围。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消防救援大队、各基层派出所按照标准要求自行排查,建立列管单位台账,将所有单位及场所纳入各自监管范围,防止出现失控漏管,保证工作无盲区、全覆盖、无缝衔接。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救援大队、各基层派出所要及时查询住建部门新审批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项目信息,及时查询各行业主管部门台账信息,将符合各自标准的单位及时纳入各自监管范围。

附件:

1附件1:东洲区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doc

2附件2:抚顺市东洲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doc

3附件3:东洲区“九小场所”界定标准.doc

4附件4:东洲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单位界定标准.doc


 东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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