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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洲区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东政办发〔2025〕11号    成文日期:2025-7-14 10:52:58
文件正文  
东政办发〔2025〕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主动服务决战决胜三年行动工作大局,特别是深入贯彻落实推进城区转型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养犬管理工作、有效治理不文明养犬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东洲区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14

 

此文件公开发布

东洲区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主动服务决战决胜三年行动工作大局,特别是深入贯彻落实推进城区转型工作的具体要求,切实保障全区公共秩序和环境的整洁有序,进一步加强全区养犬管理工作、有效治理不文明养犬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92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养犬管理长效机制,持续强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和系统治理效能,着力提升居民依法文明养犬意识,有效破解犬只扰民、伤人及环境污染等治理难题,全力营造文明有序、安全稳定、和谐宜居的社会环境,现就开展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围绕“全面覆盖、精准治理、长效巩固”的工作原则,明确实现“十个百分百”攻坚目标:即全区范围内养犬法律法规宣传覆盖面达到100%;全区范围内犬只狂犬疫苗强制接种率达到100%;全区范围内涉犬投诉、举报线索核查率达到100%;全区范围内流浪犬发现收缴率达到100%;全区范围内违规饲养犬只场所发现查处率达到100%;全区范围内违规诊疗、销售犬只场所发现查处率达到100%;全区范围内不牵绳遛犬、公共场所遛犬发现查处率达到100%;全区重点管理区域内犬主不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发现查处率达到100%; 全区重点管理区域内新增犬只登记率达到100%;全区重点管理区域内违规饲养禁养犬发现查处率达到100%

为扎实推进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区政府决定成立规范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由副区长、东洲公安分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统筹协调全区规范养犬管理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包括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东洲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专班办公室设在东洲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由东洲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调度督导考核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相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区域全区范围内的公园、广场、社区等公共区域,主要街路和青少年课外活动中心街道综合文化站、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犬只出现频率较高的地区。

重点整治行为:一是不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不牵绳遛犬等违规违法行为;二是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开设诊疗、销售、饲养犬只场所等违规违法行为;三是重点管理区域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到公共场所遛犬、饲养禁养犬、养犬不办理许可证、不按规定年审许可证等违规违法行为。

三、任务分工

(一)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全区不文明养犬整治的宣传工作。

(二)东洲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养犬登记和养犬许可证年检,查处无证养犬、公共场所遛犬等违规违法行为;查处因犬只引发的治安和刑事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等工作。

(三)区住建局:负责查处未到指定场所销售犬只、在道路两侧或者居民区屠宰犬只、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丢弃死亡犬只、养犬人在户外未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粪便等违规违法行为。

(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组织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狂犬病免疫档案。负责组织犬只诊疗机构(医院、诊所)进行检查,规范犬只诊疗活动。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犬只经营、诊疗机构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依法对犬只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六)区财政局:为养犬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七)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携犬出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违规行为进行劝阻等工作。

(八)各街道办事处指导本辖区内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居民订立养犬公约、开展社会宣传、调解因犬只引发的矛盾纠纷;加快完成宠物拾便箱等基础设施建设、组建专职文明养犬监督员队伍;构建“网格化”实名制包保责任体系、创建“示范小区”“无犬害社区”等相关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在辖区内开展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开展常态化整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筹备阶段(从即日起至625日)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以小区为单位建立业主微信群,打造文明养犬交流互动平台。625日前,各有关单位要充分依托“网格化”管理,层层落实街道、社区的实名制包保责任,构建规范养犬的“网格化”责任体系;要在每个社区内建立不少于10人的专职文明养犬监督队,统一标识,负责及时发现处置不牵绳遛犬、公共场所遛犬、不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粪便、饲养禁养犬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对不听从教育劝阻的,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二)推进实施阶段(从625日起至831日)820日前,各单位要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在每个社区、小区等重点区域内,至少设置1处不文明养犬行为公示板;要因地制宜、因情施策,合理规划宠物活动区,科学设置宠物拾便箱,方便饲养人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粪便;要组织物业公司加强对本小区内的常态化巡查巡视工作,及时发现清理宠物粪便;731日前,要完成文明养犬“示范小区”“无犬害社区”创建活动,强化典型引领,积极营造依法文明养犬的社会氛围,切实增强区民依法文明养犬意识。

(三)总结验收阶段(91日至920日)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开展执法检查验收工作,汇总工作成果、总结固化经验做法、梳理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动规范养犬管理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发动。各街道和相关部门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工作,利用群防群治微信群、业主微信群等宣传载体,发送文明养犬提醒,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等基层组织作用,进网格、进小区、进楼栋,将文明养犬宣传覆盖到社区的每个角落;要强化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加大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曝光力度,引导饲养人依法依规、文明养犬。

(二)强化登记管理。街道、社区等单位部门要联合开展入户摸排工作,了解掌握犬只底数和免疫情况;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全面实行养犬登记管理,对允许饲养的犬只发放犬证犬牌;进一步明确养犬办证流程、审批程序、收费标准、禁养品种等相关规定,引导饲养人主动配合做好养犬登记管理工作。

(三)强化跟踪管控。农业农村、街道、社区等单位部门要严格落实狂犬病强制免疫管控措施,全面掌握全区犬只免疫情况;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督促饲养人携犬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域内,深入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建立免疫档案;对排查发现的未免疫犬只限期免疫,并跟踪免疫落实情况;对规定期限内不实施免疫的对犬只及时依法依规处置。

(四)强化专项执法。各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加强巡查,对犬只登记、免疫情况进行抽检,对遛犬不拴犬绳、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粪便等行为及时纠正、依法处理;对流浪犬进行强制收容,对患有狂犬病犬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认真核查群众举报的犬吠扰民问题,对违规违法养犬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饲养人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督促饲养人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对饲养人依法处罚。

(五)强化行业监管。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从严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严格规范犬只经营、诊疗活动,对违规从事犬只经营、诊疗、养殖等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对犬诊疗机构(医院、诊所)等进行检查,规范犬只诊疗等活动。

 

附件:1.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2.抚顺市对于养犬都有哪些规定及犬证如何办理流程。

 

 

附件:1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20145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性宣传培训活动,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市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下同)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养犬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和时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订立养犬公约,设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等其他养犬管理事项,并予以公示,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

第六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禁养犬的目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第八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携犬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组织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狂犬病免疫档案。

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接种。

第九条  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

第十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单位的资格和业务性质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养犬设施和场所证明;

(五)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六)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犬只数目清单(含犬种名称)。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的样式,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制定。

各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犬只植入电子标识。

第十二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包括狂犬病疫苗及接种费用和相关证件制作等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只承担狂犬病疫苗及接种的费用。

养犬人提供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登记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的,可以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收取的养犬管理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将收取和使用情况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县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动物保护组织确定犬只收容场所,由公安机关组织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单位和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四)被依法强制收容的犬只。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犬只,任何人均可以直接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第十四条  犬只收容场所收容走失犬只的,应当予以登记,并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或者公告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犬只收容场所认领。

第十五条  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走失犬只,流浪犬只,单位或者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以及除伤人外的原因被强制收容的犬只,经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领养。

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只收容场所会同动物保护组织等处理。

第十六条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养犬登记证》;

(二)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

(五)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八)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养犬登记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发;

(九)不得携带烈性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十)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十一)犬只死亡或者转让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履行养犬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居民区屠宰犬只。

第十八条  销售犬只应当到指定的场所。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本地区犬只销售的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从事犬只诊疗、养殖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和工商登记后,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条  犬只死亡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经检疫诊断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对未按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强制接种狂犬病疫苗,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内遛犬的,或者在禁止遛犬的时间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六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

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  转让已登记犬只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500元罚款;对倒卖、涂改、转借《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其《养犬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在道路两侧或者居民区屠宰犬只,或者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丢弃死亡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5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未到指定场所销售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阻挠犬只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盲人自用导盲犬的,不受有关遛犬时间、地点、出入场所及交通工具的规定的限制,并免收养犬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11日起施行。19959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抚顺对于养犬都有哪些规定及

犬证如何办理

 

一、抚顺重点区内禁止饲养的犬有哪些

抚顺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细则规定:禁养犬共48种,其中烈性犬39种,大型犬9种。39种烈性犬: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杜宾犬、卡斯罗、高加索、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羊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丽蓝梗、斯塔福、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狼青、川东猎犬、中国细犬、昆明狗、中亚牧羊犬、加纳利、马犬、中华田园犬。9种大型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英国古代牧羊犬、英国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其中不乏有大家比较熟悉的品种,像是杜宾犬、德国牧羊犬、英国斗牛犬、秋田犬、中华田园犬、阿拉斯加雪橇犬、英国古代牧羊犬等。

二、抚顺市养犬重点管理区

新抚区:(东界:兴华桥。南界:盘南路;煤都路。西界:海城桥;盘南路西段分界岭。北界:浑河南岸。)

望花区:(东界:海城桥(含);盘南路西段分界岭。南界:鞍山东路;古城子路(含五老);盘山路。西界:洗化东街(含田屯街道)。北界:浑河南岸。)

顺城区:(东界:与东洲区界前甸乡(包含)。南界:浑河(含葛布桥、永安桥、新华桥、长春桥、天湖桥)。西界:以高阳路三角地沿202国道100米坡路顶端为基准点。向浑河画垂直线,垂直线东北为顺城区,垂直线西北为沈抚新城。北界:高山路(含高尔山公园、施家沟。)

东洲区:(东界:新太河;石化路。南界:平山南路;郎平路;南环。西界:前甸。北界:章党)

三、犬证如何办理

根据抚顺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细则规定:抚顺实行养犬许可和年检制度。如养犬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个人身份证明;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犬只的三张彩色照片。

养犬管理收费标准:第一年每只犬收费300元;从第二年起,每年按规定时间缴纳管理费用,每只犬收费100元。养犬人在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给所养犬只做绝育手术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犬类绝育手术证明。公安机关凭借绝育证明可以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对养犬人在办理犬只登记或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时,能够提供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绝育手术证明的,当年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办理犬证可以在犬主人的属地派出所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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