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洲区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关闭(停)企业评估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东洲区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关闭(停)企业评估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补偿实施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东洲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东洲区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关闭(停)企业的评估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东洲区内大伙房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关闭(停)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受到影响的实际情况,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特制订本评估补偿实施办法。
一、补偿原则
(一)东洲区政府对企业下达关闭(停)生产行政决定(以下称“关闭令”)前,在东洲区大伙房水源地勘界立标后的二级及准保护区内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补偿;
(二)本着“一企一策”的原则,根据企业在下达关闭令前生产经营状况、用电量及纳税等相关情况,作为补偿依据,进行评估测算;
(三)对于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立标后确定的企业:
1、划入准保护区的企业给予过渡期停产损失补偿;
2、划入二级保护区的企业给予关闭(停)期损失补偿及搬迁补偿;
(四)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予补偿:
1、在下达关闭令前,企业由于相关手续或自身经营问题,已经停产的企业;
2、在《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实施后,违规办理手续的企业;
3、违反国家环保政策或国家产业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
二、补偿起止时间
从区政府对相关企业下达关闭令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
三、补偿范围及标准
(一)补偿范围:
包括自有合法手续的工业生产用房、用地及相关生产设备设施;依法认定的搬迁费用明细;依法认定的生产加工合同等。
(二)补偿标准:
划入准保护区内的企业:
1、对于符合补偿条件的木材加工类企业,依据企业目前实际的资产情况和生产能力及在下达关闭令前企业实际生产用电量、属地纳税等相关数据,参照抚顺市相关县区补偿标准,对于木材粗加工企业按组锯(5000元/组锯/月)给予过渡期停产损失补偿。
2、对于符合补偿条件的非木材加工类企业,在下达关闭令前依据企业实际生产用电量、属地纳税等相关数据,予以评估补偿。
划入二级保护区内的企业:
1、对于符合补偿条件的木材加工类企业,给予关停期损失补偿,补偿标准比照划入准保护区内的木材加工类企业,对无法搬迁的设备基础、企业自建的相关生产设施等按照评估残值给予搬迁补偿。
2、对于符合补偿条件有加工合同的企业,依据合法合同,依法补偿。
3、在《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颁布前已存在,并严格按照要求定期拆除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适当给予因自行拆除生产和储存设施而发生的车辆运输费用。
本办法由东洲区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制定补充补偿办法。补充补偿办法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